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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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2024年第167号公告,旨在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以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公告包括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等五项主要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激发跨境电商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新措施将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167号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跨境电商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告详细列出了五项主要措施,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为简化企业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的备案要求。这意味着,从事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将无需再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然而,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这一措施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灵活性。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出口的便利性,海关总署简化了出口单证的申报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在申报前,仅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再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同时,企业需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举措将大大缩短申报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为优化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查验流程,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杭州、宁波等12个直属海关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的试点范围。这一模式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同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需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数据。这将有助于提升查验效率,降低货物在港口的等待时间。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为解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难题,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大连等20个直属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需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同时,开展此业务的企业需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这将有助于提升退货处理效率,降低退货成本。

五、其他事项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有关监管要求将继续按照海关总署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海关总署在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优化监管措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将进一步激发跨境电商市场的活力,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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